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45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安加166-394井场内有作业队伍作业产生的泥浆渗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4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9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胡十七转站外北侧的单井来油管线发生腐蚀穿孔,导致原油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4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安加170-255井场内钻井泥浆渗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48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YX1046-49井场门口管线发生腐蚀穿孔,导致原油泄漏流入井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49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安190-185井场内挖开的管沟边上有就地堆放的油泥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50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10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安平115井场集油管线发生腐蚀穿孔,导致油水混合液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5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安157-53井场内集油管线发生腐蚀穿孔,导致油水混合液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15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胡60-22井场内挖开的管沟边上有就地堆放的油泥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53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安20-17井场内有作业队伍作业产生泥浆及岩屑,堆放在井场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5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气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91610000074514143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姬定成
地址: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里格大厦
我局于2017年10月 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在开发苏南25-90井场时,在井场南侧堆存钻井岩屑,铺设土工膜未焊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55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1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胡平300-3井场内投球器下方有污油渗漏,井口导流槽防渗层脱落,内污油渗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5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11月 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安17-56井场外西侧、南侧有堆放的油泥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5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安23-49扩井场内有一个土坑,坑内有倾倒的含油废水渗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158号
定边县荣兴来烤羊庄: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610080198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定边县明珠西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伯荣
我局于2017 年 11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荣兴来烤羊庄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进行建设。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12 月1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7 年 12 月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叁仟元(¥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59号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我局于2017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麻黄山北作业区沙20注水撬至姬30转油站输油管线破裂导致泄漏 。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是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圆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联行号:0280660173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60号
榆林市科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5966849830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南园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国金
我局于2017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白泥井衣食梁预拌混凝土站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定环罚告字〔2017〕16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4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2 01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61号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我局于2017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冯地坑作业区耿280-52井场外存在向自然沟渠内排放含油废水 。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是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圆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联行号:0280660173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62号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我局于2017年1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集输大队姬联轻烃厂存在堆放含油固体废弃物未采取防止污染地下水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是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圆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联行号:0280660173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63号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我局于2017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冯地坑作业区姬14转油站至马家山脱水站输油管线破裂导致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是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圆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联行号:0280660173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64号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我局于2017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麻黄山北作业区黄109井堆放含油固体废弃物未采取防止污染地下水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是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圆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联行号:0280660173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65号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我局于2017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宁夏中凯40588钻井队在新地183-22钻井现场存在防渗措施不完善,有泥浆及作业废水渗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6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是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圆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联行号:0280660173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66号
陕西长兴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52149959W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德林
我局于2017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定边防腐厂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8月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2 01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67号
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76992596N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彦东
我局于2017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定边管道防腐保温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8月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2 01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68 号
定边县盛邦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5966518237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盐场堡镇西梁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盛伟
我局于2017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樊学商砼站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已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8月9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2 01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69号
定边县久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贺圈镇田倪圈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启山
我局于2017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公布井砼站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6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8月9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2 01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44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胡七计量站外的单井来油管线腐蚀穿孔,导致原油泄露。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6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70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7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白湾子采油队3800井场堆放油泥土,用白色塑料布覆盖,周围有油污渗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7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2 01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71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7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白湾子采油队3841井场内有散落的油斑和污油回收池周围有溢流出的作业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7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2 01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72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7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张崾先采油队亮马台沟河流内有间断漂浮的油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7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2 01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81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榆林石油分公司定边南关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MA7037TD6C
地址: 定边县贺圈镇彭滩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学文
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定边南关加油站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已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1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27100 302012 01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82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榆林石油分公司定边砖井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MA7037TH9R
地址: 定边县砖井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学文
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定边砖井加油站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已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8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1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27100 302012 01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83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榆林石油分公司定边安边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MA7037TJ5E
地址: 定边县安边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学文
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定边安边加油站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已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1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27100 302012 01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84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榆林石油分公司定边樊学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MA7037TBXH
地址: 定边县樊学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学文
我局于2017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定边樊学加油站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已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8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1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27100 302012 01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85号
陕西丰晟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3057807499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县定边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锋
我局于2017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安边雷圈110KV升压站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8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19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2 01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86号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我局于2017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靖边隆达试油10队在地加239-702井试油现场存在防渗措施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8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2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是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圆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联行号:0280660173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87号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麻黄山北作业区黄109井堆放含油固体废弃物未采取防止污染地下水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8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2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是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圆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联行号:0280660173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88号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我局于2017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中标队伍川庆西安意通30528钻井队在新盐53-40钻井现场存在防渗措施不完善,有泥浆及作业废水渗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8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2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是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圆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联行号:0280660173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89号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我局于2017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中标队伍定边皓胜40007钻井队在耿89-77钻井现场存在防渗措施不完善,有泥浆及作业废水渗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8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2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是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圆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联行号:0280660173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90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安加170-271井场未建成标准化井场已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2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9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安加91-102井场未建成标准化井场已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2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92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郝112井场未建成标准化井场已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2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9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郝149井场未建成标准化井场已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2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9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胡399井场未建成标准化井场已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2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195号
定边县新颐和园生态酒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5MA7046PD3F
地址:定边县明珠西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 鹏
我局于2017 年 11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生态酒店新颐和园生态酒店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12 月1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1 月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捌仟元(¥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196号
定边县伊丽东莎绿色水洗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6610010989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定边县李园子村六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平
我局于2017 年 11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该水洗店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投入生产使用。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12 月1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7 年 12 月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叁仟元(¥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197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7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姬塬采油队王虎台采油站内污油回收池旁堆放有含油垃圾,周围有油污渗出和洒落的油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12月26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2 01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 198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安400-98井未建成标准化井场已经投入生产,井场东侧铁制槽内有存放的岩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1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12月2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7〕203号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学富
我局于2017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冯地坑作业区地173-14井组至姬31增压站输油管线破裂导致泄漏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20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截止2017年12月2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圆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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