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 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91640100715048323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占武 地址:宁夏银川市东郊石油基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元162接转站至油二接转站输油管线破裂,原油外流地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2月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 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 2月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安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1018060500012241059980013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2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8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安113-34井组至胡十六转集油管线发生腐蚀穿孔,导致油水混合液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2月1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9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胡41-12扩井组大门东侧管线破裂,导致油水混合液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2月1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0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7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胡十三接转站外东南角有倾倒的油泥土及含油垃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7年2月1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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