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8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安111井场未采取防渗措施将含油固体废弃物堆放在井场内。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4月16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8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安274-13井场利用防渗措施未达标的污油回收池排放含油废水。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4月16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8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安加174-211井场未进行标准化井场建设,井场内散落多处油污并掩埋。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4月16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8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胡179-55井场原油外输管线断裂,造成原油泄漏。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4月16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马家山西作业区官10-11井至官13-12井注水管线发生腐蚀穿孔,造成管线内水泄漏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4月16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6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麻黄山北作业区塬22-109井场外南侧土坡有丢弃的含油垃圾;井场内有散落油污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4月16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7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3月 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塬60-91井组至沙五增压站管线于2月19日发生腐蚀穿孔,造成油水混合液泄露。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4月1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8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3月 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地61-71井组至姬十三增压站管线腐蚀穿孔,造成油水混合液泄露。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8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4月1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9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3月 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黄278井组至姬69增压撬的集油管线在扫线作业时发生管线破裂,造成油水混合液泄露。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9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4月1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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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定边县人民政府 承办: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东正街41号 邮编:718699 值班电话:0912-4215500 各单位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6108250006 站务电话: 站务邮箱:dbegov@163.com 站点地图 ICP备案:陕ICP备06003470号-1 公安机关备案:陕公网安备 61082502000102号 本站支持IPV6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