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23号
陕西金中昌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610825338670220D
法定代表人: 刘志廷
地址: 定边县白泥井镇(农业园区)
我局于2018年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0万吨马铃薯主食化产品生产项目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1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三)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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