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榆林市人民政府 |  政务新媒体矩阵  | 本站支持IPV6/HTTPS访问
定边县人民政府部门专栏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 / 浏览文章
ID:11373发布日期:2018/5/21 15:31:36

2018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五)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20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91610825224120933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地址:定边县新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3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44027井场堆放含油污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4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 4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21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91610825224120933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地址:定边县新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3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44027-1井场堆放泥浆岩屑及含油污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4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 4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2日


主办:定边县人民政府 承办: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东正街41号 邮编:718699 值班电话:0912-4215500 各单位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6108250006 站务电话: 站务邮箱:dbegov@163.com 站点地图
ICP备案:陕ICP备06003470号-1  公安机关备案:陕公网安备 61082502000102号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