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24 号
定边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3054363150
地 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郝滩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亚宏
我局于2018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马沟泉商砼站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2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
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25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331783808X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春宁
地址: 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以北燕庆路以东
我局于2018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刘73-20井场未建成标准化井场,井场内有多处散落油污并掩埋。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5月2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2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331783808X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春宁
地址: 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以北燕庆路以东
我局于2018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刘80-2井场利用渗坑排放含油废水。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5月2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27号
定边县伯爵公馆:
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MA70518T8T
地址:定边县定边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亚飞
我局于2018 年 3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权。2018年5月2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28号
西安中天石油勘探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6868634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秀香
地址:西安市经开区迎宾大道138号豪盛花园3幢1单元12202室
我局于2018 年 4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 月 1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5 月2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捌仟元(¥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29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4 月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延安东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YZ32261钻井队在44029井场钻井作业中存在堆放泥浆及利用沟渠存储作业产生的泥浆液。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2018] 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5月 25 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30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4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边县巨利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YZ32006队在定3386井场钻井作业后存在就地堆放泥浆岩屑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 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5月 25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31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4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边县卓海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定3388井场钻井作业后存在就地堆放泥浆岩屑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 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5月 25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32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4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延安泽成工贸有限公司YZ40072队在定4716-1井场钻井作业存在井口旁就地堆放泥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 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5月 25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33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3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3915-7井场内存在堆放油污土及未建设挡水墙、排洪渠、油污回收池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2018] 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5月2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34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3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4247井场利用渗坑存储泥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 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5月 25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 叁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35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4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6664-2(6732)井场存在就地堆放含油污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 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5月 25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3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长华石油合作开发项目经理部: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于2018 年 3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宁夏宇航油田工程有限公司试油二队在试油作业中产生的含油废水在储液罐下方沟渠内积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 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5月 25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3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马家山东作业区罗平13井(污油泥存放点)污油泥存放不规范,防渗措施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3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38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3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41009井场利用渗坑存储泥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 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5月 25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39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3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4498井场利用渗坑存储泥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 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5月 25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40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冯地坑作业区盐59-351井(污油泥存放点)污油泥存放不规范,防渗措施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3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41号
中油银川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4563Y
地址: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彦聪
我局于2018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61井组油水混合液储存罐罐底支撑空隙处,有落地的污油及含油废弃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8年5月3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四)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4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麻黄山北作业区成53-17井(污油泥存放点)污油泥存放不规范,防渗措施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3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4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地加239-661井,由定边县自强40001钻井队实施钻井作业,作业现场防渗措施不完善,有泥浆液及作业废水渗流的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5月3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4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冯地坑作业区塬118-33井(措施废液处理点)卸水口有污油撒落,储存罐后方掩埋油泥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3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45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胡二注临时作业废水处理站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5月3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六十一条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4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7150483237
地址:宁夏银川市东郊石油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占武
我局于2018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油二作业区池291井场堆放油泥土,周围有油污渗出;井场内有散落的油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5月28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48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4月 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沙15-20井场东南角配水间周围有就地堆放的油泥土及含油垃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2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49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4月 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黄94井口有污油流出渗漏、井场东北角土坑内有废水及油泥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5月2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50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3月 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樊246-38井组井场内有多处掩埋的油泥土及含油垃圾;井场内污油池破损有污油渗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5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2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51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4月 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姬32增压站至姬31增压站的输油管线发生腐蚀穿孔,造成油水混合液泄露。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51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2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52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4月 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塬31-101井组井场外有多处掩埋的油泥土及含油垃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2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53 号
甘肃天晨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053146548K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继斌
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定边县砖井镇闫塘村石油专用杆维修项目“未批先建”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3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捌仟元整(¥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5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麻黄山北作业区冯五增至姬一转管线发生腐蚀穿孔,造成油水混合液泄漏。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3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55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沙25-17井由长城钻探C12291队实施钻井作业,作业现场防渗措施不完善,有泥浆液及作业废水渗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3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56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4月 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井13-16井正在实施钻井作业,作业队伍靖边金玉50076钻井队,作业现场防渗措施不完善,有泥浆及作业废水渗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2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5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4月 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麻黄山北作业区沙24-13井组(沙27-13注水井),井口滴落油水混合液,井场掩埋油泥土和含油垃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2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58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沙14-21井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长城钻探C12200队实施开窗侧钻作业,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3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59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冯89井由延安延庆40001钻井队实施钻井作业,作业现场防渗措施不完善,有泥浆液及作业废水渗流的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 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3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60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成33-47井组至姬六转集输管线于1月26日发生腐蚀穿孔,造成油水混合液泄漏的现象。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 6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3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6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井14-14井由定边荣隆40333钻井队实施钻井作业,作业现场防渗措施不完善,有泥浆液及作业废水渗流的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 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5月3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6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塬274-50井,由庆阳立涛措施一队实施措施作业,作业现场防渗措施不完善,造成油水混合液渗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5月3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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