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63号
定边县森豪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786991669X
地址:定边县定边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怀兵
我局于2018 年 4 月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该加油站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6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5 月28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壹万元(¥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64号
榆林市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00710048244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孛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23号
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秀鑫苑商住小区项目建设工地在2018年3月14日夜间曾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65号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220523751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继涛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33号
我局于2018年5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兴源西区C区商住小区工程建设工地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6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66号
定边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霍慧娥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新区(荣泰小区)
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绿洲家园2期项目建设工地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67号
陕西兴盛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MA704TJ44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丹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新华小区商业三层
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华小区3号楼项目建设工地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69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5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3845A井场存在未建挡水墙、排洪渠、雨水回收池、油污回收池而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6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7月 12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叁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70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5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延安东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YZ32261钻井队在定1385B井场钻井作业中存在堆放泥浆及利用沟渠存储作业产生的泥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70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7月 12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伍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71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6 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3332井场存在就地堆放泥浆岩屑及掩埋土工膜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7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7月 12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叁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72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6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3854井场掩埋油污泥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7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7月 12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贰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7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长华石油合作开发项目经理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于2018 年 6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冯19-7井场外堆放及掩埋油污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7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7月 12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贰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74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5 月 3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靖边锦程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YZ32260队在定4650井场钻井作业中存在利用沟渠存储泥浆液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7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7月 12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叁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75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5 月 3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靖边县胜利钻井服务有限公司YZ40025队在定4744井场钻井作业中存在堆放及利用沟渠存储泥浆岩屑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7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7月 12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陆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76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5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靖边天地源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YZ32058队在定6550-3井场钻井作业存在利用沟渠存储泥浆液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7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7月 12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叁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77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5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榆林隆裕公司YZ40097队在定6545A井场钻井作业存在就地堆放油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7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7月 12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叁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78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冯地坑作业区耿19井区塬282-49井组至姬二十七转注水管线发生腐蚀穿孔,造成采出水泄漏。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7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79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冯地坑作业区塬280--53井组,井场内外有掩埋的含油垃圾和油泥土。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7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80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5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4614井场存在就地堆放及掩埋油污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80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7月 12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伍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8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安201井场至胡三联合站的集输管线破裂,造成原油泄漏。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7月1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82号
长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7103008686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子东
我局于2018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大梁湾作业区5月14日虎78-78井至梁二转的输油管线破裂,泄露油液污染土地,未向我单位报告相关管线穿孔情况;6月13日现场核查时有部分油土掩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8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7月11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8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7150483237
地址:宁夏银川市东郊石油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占武
我局于2018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胡尖山作业区池18站内堆放有含油垃圾,用塑料布覆盖,周围有油污渗出;井场内有散落的油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8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7月11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8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麻黄山北作业区成33-47增压撬站内流量计出口管线腐蚀穿孔造成油水混合液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8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85号
定边县姬联轻烃(厂)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7868521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海清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姬塬镇官峁村
我局于2018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姬联轻烃厂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8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8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地加87-831井,正在由宁夏巨融40111钻井队实施钻井作业,作业现场防渗措施不完善,有泥浆液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8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8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堡子湾作业区地253-103(耿32-11)井场外,多处掩埋油泥土和含油垃圾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8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88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冯地坑作业区耿66-36井由银川中远维修2队正在实施维修作业,作业现场防渗措施不完善,造成含油废水渗漏。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8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89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麻黄山北作业区黄240井组至沙10增压站集输管线发生腐蚀穿孔造成油水混合液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8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90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马家山东作业区姬二十一增压站内加热锅炉管线法兰连接处发生损坏,造成油水混合液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9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9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苏里格气探项目组:
身份证号码: 36252519810607605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辉若
地址:定边县西环路长庆石油基地
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李44井正在实施试气作业,作业队伍川庆井下S00588-2队,作业现场防渗措施不完善,有作业废水渗流的现象。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9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沙25-17井井场就地堆放袋装泥浆液和袋装污油无防渗措施,有污油渗漏在地面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9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93号
中油银川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4563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彦聪
地址:宁夏银川市
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中东1号井组平1井有一辆车牌号为宁CB6896的修井车辆正在修井作业,作业现场防渗措施不完善,造成含油废水渗流。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9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9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6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麻黄山北作业区塬43-93井由庆阳立涛措施六队正在实施措施作业,作业现场防渗措施不完善,造成油水混合液渗流。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9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95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马家山东作业区耿60井区地78-88井组至姬十二增集输管线,腐蚀穿孔造成油水混合液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9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7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96号
定边县学庄乡兴盛机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825MA703JLK5R
地 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学庄乡学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涛
我局于2018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9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7月4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9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7150483237
地址:宁夏银川市东郊石油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占武
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油二作业区姚1-10井场内堆放有含油垃圾,无防渗措施,周围有油污渗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9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7月11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
主办:定边县人民政府 承办: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东正街41号 邮编:718699 值班电话:0912-4215500 各单位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6108250006 站务电话: 站务邮箱:dbegov@163.com 站点地图 ICP备案:陕ICP备06003470号-1 公安机关备案:陕公网安备 61082502000102号 本站支持IPV6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