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9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麻黄山北作业区沙十五增压站至二十八转集输管线发生破损,造成油水混合液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9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8月2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98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8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安166-355井场内有队伍(宁夏鼎盛大修三队)未采取防渗措施将作业废水排至井场内。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8月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99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8年4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胡229-65井场内有队伍(靖边聚顺源40007队)堆放钻井泥浆和钻井岩屑,防渗措施不完善。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9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8月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00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8年4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12-013井场内有队伍(吴起恒顺40168队)堆放钻井泥浆和钻井岩屑,防渗措施不完善。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0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8月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0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8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安加155-521井场内有队伍(陕西长立40003队)堆放钻井泥浆和钻井岩屑,防渗措施不完善。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8月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0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8年5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郝46-52井场内有队伍(靖边博凯50007队)将散落油污掩埋。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8月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03 号
陕西拓日(定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305710716N
地 址:榆林市定边镇新区自立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五奎
我局于2018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定边11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110kV升压站及外送线路工程目未经环评批复同意于2014年10月开工建设,并于2015年11月并网发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8月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壹仟贰佰元整(¥41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0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0521082087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兴华
我局于2018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定边作业区6454井场内有一支措施队伍(宁夏泊安天惠措施6队),作业现场有散落的油斑和堆放含油垃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8月24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05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7150483237
地址:宁夏银川市东郊石油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占武
我局于2018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油二作业区池11井场堆放油垃圾,无防渗措施,周围有油污渗出;井场内有散落的油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8月26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0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0521082087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兴华
我局于2018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定边作业区阳52-66井场堆放含油垃圾,部分掩埋;井场内有散落的油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8月24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07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7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44119井场挡水墙部分损毁导致油污回收池内含油废水因大雨致使流入山沟内河里(日常干沟雨季时有水),流经定边境内长度约5公里,吴起县境内长度约4公里。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10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8月 22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陆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08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8 月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边县翰宇工贸有限公司32425队在定3232-4井钻井作业中存在就地堆放泥浆岩屑及油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1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8月 22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壹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09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7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靖边县胜利钻井服务有限公司30320队在定5528-2井钻井作业中存在利用沟渠存储泥浆岩屑及作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109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8月 22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伍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10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7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宁夏震源油井服务有限公司YZ32062队在定3708-5井钻井作业中存在就地堆放泥浆岩屑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1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8月 22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肆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11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7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3388井场存在散落油水混合液未收集处理外流地面在沟渠内存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11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8月 22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肆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1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13594558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锁堂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圆小区
我局于2018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陕北石油评价项目组耿343井由盛安试油五队实施试油作业,作业现场防渗措施不完善,造成油水混合液渗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8月2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1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7150483237
地址:宁夏银川市东郊石油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占武
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油二作业区姚1-10井场内堆放有含油垃圾,无防渗措施,周围有油污渗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9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7月11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14 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 5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7142注水井存在无环评无验收而投入生产运行及经水质监测发现该注水井悬浮物指标为159mg/l,超标1.987倍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1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9月 7 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以总投资额2400000*1%=24000元进行处罚,罚款贰万肆仟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贰万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15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姬塬含油污泥处理站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8月2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16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榆林石油分公司定边贺圈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MA7037TGO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祥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贺圈镇
我局于2018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油站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9月3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前款第(八)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20号
中国石化集团华北石油局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710059365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旭光
地址:定边县砖井镇西仁沟村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HK8A井防治污染设施未配套已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 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0月1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21号
中国石化集团华北石油局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710059365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旭光
地址:定边县砖井镇西仁沟村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HK19井防治污染设施未配套已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 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0月1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22号
中国石化集团华北石油局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710059365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旭光
地址:定边县砖井镇西仁沟村
我局于2018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HK30井防治污染设施未配套已投入生产、就地加温脱水排放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 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0月1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23号
中国石化集团华北石油局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710059365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旭光
地址:定边县砖井镇西仁沟村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2、站内污油泥收集池无防蒸发、防泄漏措施。
3、污水池防水层脱落失去防渗作用。
4、站内掩埋油泥土。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 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0月1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2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冯地坑作业区地69-70井组至姬29转输站集输管线发生破裂,造成油水混合液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 1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0月1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25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麻黄山北作业区塬60-91井组发生管线破裂造成油水混合液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 1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0月1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2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麻黄山北作业区塬28-105井场外掩埋和堆放油泥土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0月1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4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堡43-43井组至姬五转油站集油管线因山体塌方造成异常受力破损,导致油水混合液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 1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0月1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4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地226-63井组至姬五十二增压站集输管线发生腐蚀穿孔,造成油水混合液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 1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0月1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45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马家山西作业区耿179井井场外掩埋油泥土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 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0月1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4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马家山东作业区地198-49井组集输管线发生腐蚀穿孔,造成油水混合液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 1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0月1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4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马家山东作业区地90-55井,由西部钻探20947队实施钻井作业,作业现场防渗措施不完善,造成油水混合液渗漏。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 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0月1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48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8月 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黄54脱水回注站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0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总投资额的2%,叁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49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8月 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姬九转卸油台改扩建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10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数为项目总投资额的2%,捌万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50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8月 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姬十四增压站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5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0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数为项目总投资额的2%,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5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麻黄山北作业区井04-20井,由云清试油六队实施油井试油作业,作业现场防渗措施不完善,造成油水渗漏地面。
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煤炭石 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0月1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52号
陕西卓立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MA708W6X93
地 址:榆林市定边县白泥井镇衣食梁村纬五路现代特色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云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马铃薯精深加工项目未经环评批复同意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0月1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玖万叁仟元整(¥9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5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7150483237
地址:宁夏银川市东郊石油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占武
我局于2018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油一作业区池223-239井场内污油回收池塌陷,内堆有含油垃圾;井场导流槽破损严重,内有油污渗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10月11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5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0521082087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兴华
我局于2018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樊学作业区学59-60井场内井口处有油液,无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10月11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55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7150483237
地址:宁夏银川市东郊石油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占武
我局于2018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油一作业区池2增井场堆放含油垃圾,无防渗措施,周围有油污渗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10月11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5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0521082087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兴华
我局于2018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樊学作业区学57-59井场内污油回收池东侧墙体塌陷,内有油液。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10月11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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