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73号
华能陕西定边电力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088196684W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本忠
我局于2018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未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生活污水不外排的要求,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委托第三方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将部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随意排放至一处低洼地,形成渗坑。
2、监测人员现场对渗坑内积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氨氮为14.60,依据DB61/224-2011排放标准,超出一级标准限值0.22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11月20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74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向东
我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东营市春晖YZ40011钻井队在定4060井场钻井作业后存在就地堆放泥浆岩屑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年11月 2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叁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75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胡61-24井场未采取防渗措施将污油泥土堆放在井场内。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7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11月1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9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7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23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一路运动公园
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安249井场未采取防渗措施将污油泥土堆放在井场内。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7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11月1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9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77号
中油管道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144324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83号雁塔世纪商务六层
负责人:郑玉海
我局于2018年1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定边防腐厂新建管道防腐线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7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1月1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项目投资总额80万元的百分之一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捌仟元整(¥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9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78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长华石油合作开发项目经理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定边县冯地坑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杲
我局于2018 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涧9-35井场内罐体破裂导致原油外泄地面以及沿山坡流入干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 [2018]17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11月23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79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11月 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官18-28井组,井场内有散落的黑色油迹及油泥土,井场外有倾倒的含油废弃物及油泥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7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2018年11月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80号
定边县东港污油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69842068XN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盐场堡乡北畔村
法定代表人:屈红霞
我局于2018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污油泥土再生利用技改项目(热解车间烘干炉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及污油池)存在“未批先建”已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8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2月4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适用规则及基准,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4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81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8904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我局于2018年11月 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姬56增压撬站外东北角有掩埋的油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1月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8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7150483237
地址:宁夏银川市东郊石油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占武
我局于2018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油一作业区池221-238井场堆放有含油垃圾,用蓝色塑料布覆盖,周围有油污渗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8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12月6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8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7150483237
地址:宁夏银川市东郊石油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占武
我局于2018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胡尖山作业区成28-65井场内有散落的油斑,雨水收集池内有油液,无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12月7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84号
长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7103008686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子东
我局于2018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大梁湾作业区姬95井场内堆放含油垃圾,周围有油污渗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8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11月30日之前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阐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3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85号
陕西有堂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059699527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白泥井镇衣食梁村
法定代表人:常有堂
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定边县有堂年产4000吨滴灌带项目“未批先建”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1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18年11月2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适用规则及基准,处建设项目资产评估投资总额(¥378186.00)的百分之一罚款:叁仟柒佰捌拾贰元整(¥3782.0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叁仟柒佰捌拾贰元整(¥3782.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1009 171190 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2018〕18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长华石油合作开发项目经理部: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 定边县冯地坑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杲
我局于2018 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池15井场内撬装式污水处理设施存在无环评无验收而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9 月 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 [2018]18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10月 16 日, 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肆仟贰佰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8〕187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224120933M
地址:定边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向东
我局于2018 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延安三元YZ32037队在定4437井场内存在就地堆放泥浆岩屑,泥浆液外流地面及挖坑存储泥浆防渗措施不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 [2018]18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12月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1009171190021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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