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 2016 ]046 号
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盛世御苑):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62****2718 组织机构代码:29621394-4 地址: 定边县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威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 年 4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夜间进行施工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话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6年 6月 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 2016 ]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备注: 排污费(罚款)
联行号:40280660173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榆林市环保局或者 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 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1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 2016 ]047号
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园丁佳苑):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62****2718 组织机构代码:29621394-4 地址: 定边县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威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 年 6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夜间进行施工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话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6年 6月 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 2016 ]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备注: 排污费(罚款)
联行号:40280660173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榆林市环保局或者 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 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 2016 ]048号
陕西乐晶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12 61272600001488 组织机构代码:57782393-3 地址: 定边镇新区(盛达小区2-2-4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正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 年 6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夜间进行施工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话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6年 6月 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 2016 ]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备注: 排污费(罚款)
联行号:40280660173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榆林市环保局或者 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 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13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49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00002000217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长庆石油产业园泾渭大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年5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冯地坑采油作业区地84-52井组、耿117井组将油泥土、含油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2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50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401001000036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复孝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燕湖路石油基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油房庄第一采油作业区油七转将油泥土、含油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 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5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0000200014801
法定代表人: 王天新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我局于2016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阳57-59井场利用雨水冲刷的土坑倾倒油泥土及含油垃圾。
有 (现场监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5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0000200014801
法定代表人: 王天新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我局于2016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阳61-55井组井场东侧堆放大量含油垃圾、门口处有酸液溢流。
有 (现场监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5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401031000051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春宁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银川市玉顺50638打井队在刘峁塬作业区江42-414井场内作业过程中存在作业废水外排至井场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7月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6月24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5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00002000248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闫塘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银川市玉顺50038打井队在安五作业区胡83-93井场内作业过程中存在泥浆及油污落地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7月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1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55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401031000051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春宁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银川市玉顺50638打井队在刘峁塬作业区江44-39井场内作业过程中存在废水溢流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7月3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56号
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忠 地址: 定边县盐场堡镇张梁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渠存贮清罐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7月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7月1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 057号
定边县沁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094019844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常义 地址: 定边县郝滩镇(十字路口南700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7月1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8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7月2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2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58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安边作业区YY25-17HY井场内有掩埋油污的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7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8月1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59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6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综合采油大队元173井场内有含油垃圾堆积的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7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8月1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60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边作业区安188-25井场内有掩埋油污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7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8月1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61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边作业区安198-12井场内有掩埋油污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7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8月1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62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边作业区元96井场内有掩埋油污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7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8月1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6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401031000051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春宁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姬十一注水站废水泄漏且未采取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7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8月1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64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杨井作业区长一转外输管线破裂导致污水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7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8月1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65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401031000051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春宁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耿324井场内堆放含油垃圾;
该井场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7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8月1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6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401031000051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春宁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江44-39井场存在掩埋油污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79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8月1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6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塬94-43井场内堆放油泥土,现场有原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68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塬91-38井场西南侧有部分原油被掩埋,现场有原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69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0000200014801
法定代表人: 王天新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我局于2016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学37-11井场内管桥下方防渗措施破损,上方存放有袋装油污泥,作业井口有掩埋的油泥土。
有 (现场监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70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0000200014801
法定代表人: 王天新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我局于2016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学35-9井场南侧矮墙外沟内有掩埋的含油垃圾。
有 (现场监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7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公民身份号码):6401001000036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复孝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姚13-33井场内就地堆放大量袋装污油泥,未采取防渗措施,部分袋子有污油渗漏,无危废标识。
南侧围墙外土坑内有含油垃圾及生活垃圾,有焚烧痕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前款第(一)、(十一)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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