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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5362发布日期:2016/10/27

2016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三)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7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公民身份号码):6401001000036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复孝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7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单位13-33井场内就地堆放大量袋装污油泥,未采取防渗措施,部分袋子有污油渗漏,无危废标识。

  2. 南侧围墙外土坑内有含油垃圾及生活垃圾,有焚烧痕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前款第(一)、(十一)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7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公民身份号码):6401001000036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复孝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6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218-242井场两侧沟畔均有倾倒的油泥土、沟内有焚烧含油垃圾的痕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7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0000200014801     

法定代表人: 王天新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我局于20166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学三接转站外西侧墙根有一土坑,坑内有原油,西侧沟内跨越管线下方有掩埋油泥土。

有 (现场监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三十三条第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第(一)、(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7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公民身份号码):6401001000036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复孝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7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305井场内污油回收池水泥脱落、围墙外西侧及西北侧有掩埋的油泥土、井场西南侧约100m处有就地堆放的油泥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和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二)、(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75号

中石油陕北评价项目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赵爱彬          

地址: 陕西省定边县          

我局于2016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385井场利用渗坑排放作业废水。

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7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0000200014801     

法定代表人: 王天新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我局于20166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五增压站外围墙有多处掩埋的含油垃圾及油泥土。

有 (现场监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7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公民身份号码):6401001000036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复孝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6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109井场内堆放大量袋装油污泥,井场外有多处掩埋油泥土及含油垃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78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公民身份号码):6401001000036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复孝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7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11增压站场东侧水沟内有多处含油垃圾;没有进行环保验收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79号

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7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50559钻井队将生活垃圾与含油垃圾混合堆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8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8月1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县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 20100 00096 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80号

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7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50517钻井队利用渗坑存储作业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8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8月1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县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 20100 00096 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81号

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7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50612钻井队利用渗坑存储作业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8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8月1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县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 20100 00096 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82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5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边圣和试油八队在郝43-01井场作业时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抽汲液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5月1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2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8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0000200014801     

法定代表人: 王天新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我局于20167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姬15试采区)团38-15井场利用渗坑排放含油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8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8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元77-1井场内有掩埋含油垃圾的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8月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85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6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杨井作业区长一转外输管线杨井秦湾跨越下存在散落油污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8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9月4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8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401031000051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春宁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8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江40-41井场内泥浆池防渗布破损导致泥浆液向外渗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8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9月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8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6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地209-62井场内堆放油泥土,现场有原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22日

主办:定边县人民政府 承办: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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