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88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胡七增至胡一联外输管线新安边镇宗小涧村处破裂导致原油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9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9月18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 089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23-53井场外有油污存在于地面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90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9月18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90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安150-30扩井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油泄漏后未及时回收且存在掩埋现象;
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9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9月18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90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胡七增至胡一联外输管线新安边镇宗小涧村处破裂导致原油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9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9月18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91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胡四转外输管线杨井镇兔窝子小队处破裂导致原油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9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9月18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 057号
陕西省定边县种猪繁育场:
身份证号码: 6127261963****1236
负责人: 刘佳宏 地址: 定边县贺圈镇三友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养殖场畜禽废渣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止畜禽废渣渗漏,防止恶臭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9月18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93号
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S12605-2试气队利用渗坑存储作业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9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8月1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县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 20100 00096 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94号
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S12605-3试气队利用渗坑存储作业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9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8月1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县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 20100 00096 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95号
长华二项目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耿1井场内就地堆放油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9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9月18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县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 20100 00096 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19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 096 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2726200000217
法定代表人: 张斌
地址: 陕西省定边县
我局于2016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罗平14井场内打井队伍(靖边博鑫40190队)作业,防渗措施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24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 097 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2726200000217
法定代表人: 张斌
地址: 陕西省定边县
我局于2016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定49001井场内有打井队伍(延安三元32037队)正在作业,防渗措施不完善。
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24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 098 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2726200000217
法定代表人: 张斌
地址: 陕西省定边县
我局于2016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定探2173井场内有打井队伍(靖边博鑫40016队)正在作业,防渗措施不完善。
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24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 099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2726200000217
法定代表人: 张斌
地址: 陕西省定边县
我局于2016年5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定探3788井场内有打井队伍(志丹荣峰32045队)正在作业,防渗措施不完善。
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2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 100号
扶贫1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樊学镇马北掌村
我局于2016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扶贫1号井井场外南侧及东北角有掩埋的油泥土。
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0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堡30-331井场内堆放油泥土,现场有原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 102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公民身份号码):6401001000036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复孝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砖43-8井场至安42接转站的单井集油管线破裂,导致原油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2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 103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公民身份号码):6401001000036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复孝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姚17-20井场内西南角有掩埋含油垃圾及油泥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2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 104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0000200014801
法定代表人: 王天新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姬15试采区)庞161-16井场西侧围墙外压力缸破裂导致原油泄露,造成土地污染。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2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 105 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陕北预探项目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陕西省定边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元145井场未取得环评手续已经钻探完成;井场钻井岩屑就地堆放,泥浆池未治理。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2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06号
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边防腐厂):
注册号: 6100001000591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邰社平
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27号E阳国际120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定边防腐厂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2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09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9月29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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