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01号
定54井: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定54井利用渗坑存储含油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月2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0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月28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月2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0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401001000036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复孝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燕湖路石油基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124-13井至油4转单井输油管线冻裂导致原油流到地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月2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0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2月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2月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03号
41井: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41井利用渗坑存储含油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月2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0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2月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2月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04号
211井: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11井利用渗坑存储含油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月2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0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2月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2月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05号
王探2井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王探2井场利用渗坑存储含油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4月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0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4月8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1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06号
中油龙翔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彦存 地址: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63井场外有油污块散落在地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4月1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0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4月2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2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07号
中油龙翔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彦存 地址: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112井场外有油污掩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4月1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0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4月2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2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08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边作业区胡39-3井组至长三转输油管线破裂原油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4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0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4月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09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五作业区胡157-39井组至胡一联合站输油管线破裂原油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4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09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4月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五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10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砖井作业区安23-521井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4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10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4月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11号
定边县源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000036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文伟 地址:定边县砖井镇集镇向北一公里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1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2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12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武峁子作业区安203井至54-50增站输油管线破裂原油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1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5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13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砖井作业区胡三联至安27-49井输注水管线破裂导致污水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1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5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14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五作业区胡八增至胡一联输油管线破裂原油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1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5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15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武峁子作业区胡12转至安59-21井输注水管线破裂导致污水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1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5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16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武峁子作业区新51-020井组至胡20增压站注水管线破裂导致污水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1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5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017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五作业区安160-25井至胡55增压站输油管线破裂原油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01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5月1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3日
|
主办:定边县人民政府 承办: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东正街41号 邮编:718699 值班电话:0912-4215500 各单位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6108250006 站务电话: 站务邮箱:dbegov@163.com 站点地图 ICP备案:陕ICP备06003470号-1 公安机关备案:陕公网安备 61082502000102号 本站支持IPV6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