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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人民政府部门专栏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 / 浏览文章
ID:6484发布日期:2016/12/6 11:48:12

2016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五)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07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2726200000217      

法定代表人    张斌                 

地址:   陕西省定边县                

我局于20164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4515A-1井场内有打井队伍(定边荣丰32004队)作业产生的作业废水,防渗措施起不到防渗作用。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524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08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2726200000217      

法定代表人    张斌                 

地址:   陕西省定边县                

我局于20164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2124A-1井场内有打井队伍(定边聚鑫32009队)作业产生的泥浆,防渗措施不完善。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524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09

靖边县西源石油钻井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7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50002队在井架旁就地堆放泥浆岩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的规定。我局于20168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2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81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县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 20100 00096 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811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0

6井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樊学镇马背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8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6井井场内外有多处掩埋的油泥土及撒落原油。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条第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014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6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堡32-31井场内堆放油泥土,现场有原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8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耿133-1井场内堆放油泥土,现场有原油渗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6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地223-49井场利用渗坑排放含油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8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盐19-24井场利用渗坑排放含油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5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8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沙20-18井场利用渗坑排放含油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6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0000200014801     

法定代表人        王天新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6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学八增外输管线跨越处利用雨水冲刷的坑洞掩埋油泥土                                                                   

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条第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027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7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40100100003678 

法定代表人       沈复孝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我局于20169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08-26井场至池11增压站外输管线破裂,导致原油泄漏。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条第第(二)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027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8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0000200014801     

法定代表人        王天新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8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28-22井场西侧土坡管沟内有掩埋的油泥土。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条第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027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9

定边县吉元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0521482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学飞    

地址: 定边县贺圈镇郑儿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0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17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2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 72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5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0

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边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MA703C2K5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耀斌    

地址: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邢梁小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9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已开工建设;

2. 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17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2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 726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1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401031000051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春宁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8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5-38井场火炬下有油污堆积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10月26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2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0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7-57井组至胡十一转集输管线砖井镇盛梁村处破裂导致原油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0月26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3

定边县东港污油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9161082569842068X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屈红霞    

地址:    定边县盐场堡乡北畔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8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污油泥收集池部分污油泥外溢至场地面,固废堆放点防渗措施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18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2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 102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25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4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8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安150-30扩井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91-102井场内有油污散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2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1月1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5号

 

长庆长华石油合作开发项目经理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68****1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伟                              

地址:陕西省定边县冯地坑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0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冯19-7井场到华2增压站输油管线破裂,泄漏原油污染土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6

定边县东港污油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9161082569842068X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屈红霞    

地址:    定边县盐场堡乡北畔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0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固废填埋场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4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2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 111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14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9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耿23-14井场未建成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新投产井开始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8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0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堡21-37井场利用渗坑排放含油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9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0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成57-20井场发生井喷,油液污染土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0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0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沙50-31井场污油回收池西侧墙体有裂缝。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0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冯2增到姬一输输油管线破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0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塬平52-20-1井场污油回收池南侧围堰部分塌陷。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0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官11-25井场利用渗坑排放含油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11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7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学庄作业区安505-104井场部分挡水墙和排水渠损坏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3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11月2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5号

华油公司定36-10井: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9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6-10井场存在利用渗坑存储含油废水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39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1月2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6号

31-32井: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971****00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海峰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城关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9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1-32井场存在利用渗坑存储含油废水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40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1月2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11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0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安150-30扩井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45-9井场存在掩埋含油垃圾现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4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1月2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8号

长庆油田石油预探项目组: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0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安150-30扩井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4井场存在泥浆坑防渗措施损毁、泥浆外渗现象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4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1月2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9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1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胡三联至靖惠首站输油管线破裂导致原油泄漏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4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1月24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40

华能陕西定边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088196684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本忠     

地址:    定边县郝滩镇高寨则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1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活污水经罐车运输至所在地村委会北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进行贮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21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4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 1128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八)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1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41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40100100003678 

法定代表人       沈复孝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我局于20167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012-30井由于大雨将井场内污油冲入玉米地内.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条第第(二)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122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42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00002000248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11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6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中标队伍兴东修井一队在安五作业区安160-26井场作业过程中存在油污及作业废水外漏至无防渗地面的现象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11月1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43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00002000248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11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8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中标队伍长力40003钻井队在安13-010井场作业过程中存在防渗布破损泥浆外漏的现象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11月2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44

定边县有堂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05969995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常有堂     

地址:    定边县白泥井镇衣食梁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0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桶装纯净水生产线、绿豆饮品项目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15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4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 11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23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定环罚告字 [2016]145

定边县源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102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马铃薯淀粉加工项目未验先投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顾进业                             话:4599681

 址:县环保局409                    邮政编码:718600  

                                            

                                       2016年127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46

 

长庆长华石油合作开发项目经理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68****1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伟                              

地址:陕西省定边县冯地坑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1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涧12-65井场在打井作业过程中,泥浆坑土工膜破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5日

 

 

 

 


主办:定边县人民政府 承办: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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