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07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2726200000217
法定代表人: 张斌
地址: 陕西省定边县
我局于2016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定4515A-1井场内有打井队伍(定边荣丰32004队)作业产生的作业废水,防渗措施起不到防渗作用。
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24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08 号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2726200000217
法定代表人: 张斌
地址: 陕西省定边县
我局于2016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定2124A-1井场内有打井队伍(定边聚鑫32009队)作业产生的泥浆,防渗措施不完善。
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24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09号
靖边县西源石油钻井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50002队在井架旁就地堆放泥浆岩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2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8月1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县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201 20100 00096 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0号
闫6井: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樊学镇马背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闫6井井场内外有多处掩埋的油泥土及撒落原油。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14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堡32-31井场内堆放油泥土,现场有原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耿133-1井场内堆放油泥土,现场有原油渗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地223-49井场利用渗坑排放含油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盐19-24井场利用渗坑排放含油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5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沙20-18井场利用渗坑排放含油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0000200014801
法定代表人: 王天新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学八增外输管线跨越处利用雨水冲刷的坑洞掩埋油泥土。
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40100100003678
法定代表人: 沈复孝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我局于2016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姚08-26井场至池11增压站外输管线破裂,导致原油泄漏。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8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0000200014801
法定代表人: 王天新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苗28-22井场西侧土坡管沟内有掩埋的油泥土。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19号
定边县吉元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0521482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学飞
地址: 定边县贺圈镇郑儿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1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2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7月2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0号
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边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MA703C2K5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耀斌
地址: 定边县安边镇白兴庄村邢梁小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已开工建设;
2. 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1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2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7月26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401031000051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春宁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庞35-38井场火炬下有油污堆积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10月26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2号
长庆采油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27-57井组至胡十一转集输管线砖井镇盛梁村处破裂导致原油泄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0月26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6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3号
定边县东港污油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9161082569842068X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屈红霞
地址: 定边县盐场堡乡北畔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污油泥收集池部分污油泥外溢至场地面,固废堆放点防渗措施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1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2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0月25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安150-30扩井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胡91-102井场内有油污散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2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1月10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0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5号
长庆长华石油合作开发项目经理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68****1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伟
地址:陕西省定边县冯地坑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冯19-7井场到华2增压站输油管线破裂,泄漏原油污染土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6号
定边县东港污油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9161082569842068X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屈红霞
地址: 定边县盐场堡乡北畔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固废填埋场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2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1月1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4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耿23-14井场未建成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新投产井开始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8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堡21-37井场利用渗坑排放含油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29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成57-20井场发生井喷,油液污染土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0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沙50-31井场污油回收池西侧墙体有裂缝。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冯2增到姬一输输油管线破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塬平52-20-1井场污油回收池南侧围堰部分塌陷。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611890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富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官11-25井场利用渗坑排放含油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4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11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学庄作业区安505-104井场部分挡水墙和排水渠损坏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3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11月2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5号
华油公司定36-10井: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定36-10井场存在利用渗坑存储含油废水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39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1月2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6号
31-32井: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971****00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海峰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城关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1-32井场存在利用渗坑存储含油废水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40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1月2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7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11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安150-30扩井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郝45-9井场存在掩埋含油垃圾现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4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1月2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8号
长庆油田石油预探项目组: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安150-30扩井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郝34井场存在泥浆坑防渗措施损毁、泥浆外渗现象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4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1月2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39号
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61000014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鑫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砖井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胡三联至靖惠首站输油管线破裂导致原油泄漏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4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1月24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25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40号
华能陕西定边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088196684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本忠
地址: 定边县郝滩镇高寨则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活污水经罐车运输至所在地村委会北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进行贮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2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4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1月28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八)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1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4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640100100003678
法定代表人: 沈复孝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我局于2016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姚012-30井由于大雨将井场内污油冲入玉米地内.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 名: 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 号: 27100 30 201201 000009 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4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00002000248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11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中标队伍兴东修井一队在安五作业区安160-26井场作业过程中存在油污及作业废水外漏至无防渗地面的现象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11月1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8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4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00002000248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鑫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11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中标队伍长力40003钻井队在安13-010井场作业过程中存在防渗布破损泥浆外漏的现象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11月21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44号
定边县有堂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505969995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常有堂
地址: 定边县白泥井镇衣食梁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桶装纯净水生产线、绿豆饮品项目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6]14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 11月22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 30 2012 01 00000 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23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定环罚告字 [2016]145号
定边县源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马铃薯淀粉加工项目未验先投。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顾进业 电 话:4599681
地 址:县环保局409 邮政编码:718600
2016年12月7日
定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6]146号
长庆长华石油合作开发项目经理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68****1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伟
地址:陕西省定边县冯地坑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涧12-65井场在打井作业过程中,泥浆坑土工膜破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
户名:定边县环境监察大队
账号:271003020120100000963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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