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榆林市人民政府 |  政务新媒体矩阵  | 本站支持IPV6/HTTPS访问
定边县人民政府部门专栏民政局政务公开 / 浏览文章
ID:7590发布日期:2017/1/18 14:07:00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民发〔2016〕21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神木、府谷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对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减灾救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全社会共同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本级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具体措施,于5月31日前报省民政厅救灾处。

  附件: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实施意见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2日

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省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志愿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参与防灾减灾知识宣传、避险自救技能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灾害救助、灾后重建等减灾救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看,我省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统筹协调组织机制建设上比较缺失,在支持引导制度上还不完善。为切实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和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救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总体思路,在体现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主导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人为本、自愿参与、社会互助、协调配合、规范有序的原则,采取政府建立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的办法,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指导和帮助,支持引导和监督其高效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全社会共同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为建设“三个陕西”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完善政策、搭建平台、资金支持、信息导向、强化督导等方式,营造促进减灾救灾领域各专业类型和服务特长的社会组织成立、运行和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灾害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及灾后重建等减灾救灾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减灾救灾工作格局,提升我省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具体任务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域历年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需求,研究制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统筹协调服务平台,健全协调组织机制,明确工作渠道,公布相关信息。

  3.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动员组织辖区内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和社区志愿者自愿参与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4.每个市每年都应列支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或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县级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活动。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投入的监督,确保资金、物资使用效益。

  四、重点内容和支持方式

  1.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编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课题研究,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技应用,推动各级防灾减灾救灾事业发展。

  3.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灾害风险评估和必要的中小型应急救援和生活安置演练等活动。

  4.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加强组织管理,开展灾害风险评估,加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强化减灾设施和装备建设,全面提升我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质量。

  5.统筹组织会计事务所或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开展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6.培育和提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的能力,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人员援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7.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应急期、过渡期和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帮助,援建居民住房,援助和投资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捐赠款物,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登记接收。

  8.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洪水、干旱、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巨灾保险。县级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保险宣传。

  9.各级政府支持方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实施,并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审计厅、工商管理局印发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后,可以采取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五、保障措施

  (一)搭建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作用,积极为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搭建服务平台,进行统筹协调。省民政厅在陕西民政网开设专栏——陕西省救灾募捐网,公布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业务范围、能力建设、工作成果等信息,促进社会组织间的业务交流。加强日常与有关社会力量的联络互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对接等工作。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发布灾情、灾区需求和供给等信息,提供24小时服务联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及时向省民政厅服务平台报送参与救灾计划、可供资源、工作进展等情况,促进供需对接匹配,实现资源高效优化配置。

  (二)加强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纳入“十三五”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安排部署。要以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为载体,协调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减灾救灾,并将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充分结合“四社联动”社区服务新模式,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大社会力量能力培育,确保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高效有序推进。

  (三)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制定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和救灾设备、装备支持的具体措施,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能力。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人身保险等费用补助政策。

  (四)强化促进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政策措施,及时给予参与减灾救灾的社会力量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兑现。要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保证资源合理配置,发挥捐赠款物使用的最大效益化。探索建立表彰奖励机制,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参与减灾救灾专业能力强、发挥作用好的社会力量,形成积极舆论导向。民政、财政部门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监督,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的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并积极协调监察、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参与减灾救灾工作。

主办:定边县人民政府 承办: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东正街41号 邮编:718699 值班电话:0912-4215500 各单位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6108250006 站务电话: 站务邮箱:dbegov@163.com 站点地图
ICP备案:陕ICP备06003470号-1  公安机关备案:陕公网安备 61082502000102号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