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民办发〔2018〕56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
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12号)和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要求,现就在全省社会组织中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限制措施
1.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由登记管理机关查询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2.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时,由登记管理机关查询拟任负责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3.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限制。按照《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31号)有关要求,对失信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等级;取消或限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资格;失信慈善组织负责人,在其今后申请新的慈善组织中给予重点关注;配合有关部门限制失信慈善组织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2.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利用各种方式、方法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部门查阅失信社会组织信息。
3.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方法。打开“信用陕西”官网(http://www.sxcredit.gov.cn)“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公示”专栏,输入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输入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自然人信息。
4.严格信息报送。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同时及时收集汇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至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便于及时解决。
5.注重宣传教育。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加大对社会组织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实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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