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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人民政府部门专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 / 浏览文章
ID:11229发布日期:2018/5/16 10:10:03

定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办理2018年度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榆林市工伤保险办法》及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榆林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榆政人社发〔2016〕426号)的规定,现就办理2018年度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都属于工伤保险应参保单位,都要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职工,包括农民工、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二、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划分》(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经营范围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确定行业差别费率

    不同工伤分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县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四、费率浮动及档次确定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费率浮动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按照市上要求,根据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支缴比例),在用人单位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或向下浮动。

    五、缴费基数核定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16年我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140元。2018年度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以62140元为年度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3倍及以上的以3倍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金额,低于缴费基数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金额。

六、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比例的计算范围: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七、参保程序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县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工伤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本单位近期《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5.上年度《工资统计年报表》;

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电子版一份。 

注册地不在本统筹地区的外地企业除提供上述1-6料外,还需提供:(1)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职工年龄: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5周岁,未满18周岁不可参加工伤保险。

办理程序 :
  1.参保申报。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参保料,向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申请参保。 
  2.料审核。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料;对不符合参保政策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3.受理申请。对符合参保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申报材料存档。 
    注意事项:

下载参保相关电子表格添加定边县工伤保险经办中心QQ群:515941794,或到业务大厅拷贝。

联系方式:

县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办公地址:定边县人力资源市场大楼。

联系电话:0912-4211952     0912-4211508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定边县工伤保险告知书

             

          

                   定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3

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附件2

定边县工伤保险告知书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榆林市工伤保险办法有关规定,为减少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确保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参保后有关事项确认告知如下:

1、参保单位应确定一名工伤保险专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工伤保险所有经办事宜。专职管理员:           

职务:          ,电话:            

2、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保险责任时效:①新参保单位人员自第一次登记缴费时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参保单位增减变更人员自信息登记时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3、工伤保险原则上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并于到期前7个工作日内办理续保手续。在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申报工作中,提供的所有申报数据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参保人员调离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单位,应及时办理人员减手续,否则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职工在未做劳动能力鉴定前或享受长期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无权解雇该劳动者,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续保手续,否则产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4、工伤事故发生后参保单位必须第一时间抢救伤员并如实拍摄事故现场视频或图片,24小时内上传到定边县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微信公众号,同时携带公章到县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和提供书面报告。参保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报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案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受伤之日起30日内所产生的工伤费用由参保单位自行承担。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对注册地不在本统筹地区的外地企业,在本县进行生产经营的,须按工程项目参保,如离开本生产经营地(定边县)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及产生工伤费用由参保单位自行负担。

5、工伤事故发生后,请到定点医院就医,急救可到就近医院,伤情稳定后应转定点医院。未按规定擅自在非定点医院(包括私立医院)进行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院、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含门诊)、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须向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申请,经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经核准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不予支付。

7、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应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前评定伤残等级。否则停工留薪期结束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征缴:0912-4211952  

    待遇审核:0912-4211508     

    工伤报案:0912-4211508

    

    参保单位经办人签字: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 章)

   

(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参保单位留存,一份交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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