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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6493发布日期:2016/12/9 15:50:15

榆林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榆政人社发〔2015〕58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3〕59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榆林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榆林市财政局

  2015年8月5日

  榆林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和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3〕59号)和《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陕人社发[2014]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所指的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孵化对象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和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并引入创业扶持政策,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评估、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 坚持“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以在民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重点,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 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孵化服务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咨询、信息服务;为入驻孵化对象进行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

  (四)指导协助孵化对象办理退出(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并到同级人社局备案。

  (五)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人才培训、战略设计、市场策划等咨询服务,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氛围。

  第二章 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基地的认定,具体工作委托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 申请基地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三)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四)安排创业孵化的面积达到其实有总面积30%以上,并与入驻创业实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

  (五)运营状况良好,循环孵化方案系统规范,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能力;

  (六)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提供与创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指导,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引进投融资等服务;

  (七)能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创业者申请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八)创业孵化基地类型条件:

  1.市场型孵化基地。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有不少于30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2.门面型孵化基地。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由不少于30个独立经营的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5平方米。

  3.加工型孵化基地。以集中培育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小微企业为主,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吸纳就业总数不少于100人。

  4.楼宇型孵化基地。要求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有30个以上独立经营的创业者入驻。

  5.园区型孵化基地。由政府集中统一规划,入驻的创业实体数量、吸纳就业人数均达到一定规模,在提供孵化服务、培育创业项目方面已形成产业集群效应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

  第七条 申报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榆林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证明运营管理机构或孵化基地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相关材料(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孵化基地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还应提供说明孵化基地与运营管理机构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

  (三)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基本情况,入驻流程、服务内容、管理制度、优惠政策、退出机制、孵化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及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复印件;

  (四) 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人5年期以上租赁合同,及产权所有人身份证;

  (五)孵化基地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经营基础配套设施基本情况;

  (六)管理服务团队情况,循环孵化功能解决方案。

  第八条 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二)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审核,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意见。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的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四)经审查通过后,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发《XX市或YY县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批复,颁发“XX市或YY县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五)各级创业孵化基地采用 “榆林市YY创业孵化基地”、“榆林市XX区YY创业孵化基地”、“XX县YY创业孵化基地”、“XX(高校名称)YY创业孵化基地”字样统一规范命名,其中行政区划或高校名称后的YY可设定为运营管理机构名称,也可为突显基地行业特色或孵化对象的字号。

  第九条 基地的认定

  (一)创业孵化基地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有效期为2年。

  (二)2年内孵化对象入驻率达到30%以上,2年后由单位重新申报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三)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季度情况报告、年度考核制度。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指导、管理,检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发现问题限期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联合财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评估考核。

  (四)创业孵化基地从通过认定起,应按年度考核要求每季度向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送一次工作情况,并提供孵化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孵化对象营业执照等报同级人社局备案,县级人社部门每年年底将本县创业孵化基地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

  (五)对过期失效和不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所授标牌:

  1.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3.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孵化协议为孵化对象提供服务的。

  4.孵化成功率低于50%。

  5.不能按时上报年度工作动态报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条 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孵化基地,按程序取消命名和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基地的孵化

  第十一条 入驻基地孵化的对象

  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四类人员拟创办或已创办(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日期起3年内)的各类创业实体。

  按照群体特征划分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复转退伍军人、妇女、留学归国人员等可根据个体条件纳入以上四类人员分类管理,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入驻基地孵化的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符合条件的拟创业者须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有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创业计划书》;已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时间应不超过3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三)注册登记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入驻基地孵化所需资料

  (一)《入驻榆林市或YY县孵化基地申请表》;

  (二)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创业培训合格证;

  (四)已创办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五)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六)《创业计划书》。

  第十四条 入驻基地孵化的程序

  (一)创业人员向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

  (二)孵化基地落实自主创业人员经营场地后,创业人员与孵化基地双方签订入驻协议,并将入孵项目基本情况报送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基地的孵化管理

  (一)入驻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作为自动退出基地孵化处理:

  1.有转租现象的;

  2.实际经营者与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经营者不符的;

  3.经营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不符的;

  4.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严重违反孵化基地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 基地的考核、评比

  第十六条 基地的考核

  (一)对符合入驻基地孵化的对象、条件的创业人员按照孵化服务功能实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信息库。由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内的各孵化点经营实体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等信息予以登记,并建立相应跟踪服务信息库,并报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三)季报及评价。每季度由基地服务管理人员对孵化基地内各孵化点用人及经营状况,在每季末的25日前递交报表,报送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并作出评价。

  (四)预警及帮扶。对可能出现经营不善的,邀请专家志愿团的成员进行帮扶,规避经营风险。

  (五)建立创业者联谊会,通过有关活动,开展创业互助,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第十七条 基地的评比条件

  (一)评选“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认定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评比,评选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条件如下:

  1.经过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以规范化、标准化运作,发挥孵化和带动就业功能成效显著的创业孵化基地。

  2.创业基地规范发展,有完整的规划布局和具体实施方案,创业基地设施配套、功能齐全。

  3.创业基地管理服务机构完善。有管理服务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能够为初创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指导服务,提供法律、会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技术支持等综合服务。

  4.创业基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企业投资项目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吸纳就业能力较强,入驻企业与就业人数呈逐年增长态势,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助推作用。

  5.创业基地开展工作有较强的主动性。能按时上报年度工作动态报表、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6.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评选“创业带头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入驻孵化基地在自主创业人员中评选若干“创业带头人”,评选条件如下:

  1.在孵化基地正常经营1年以上;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拥护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

  3.具备良好的品德和公众形象,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事迹突出,在个体创业者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导向性和示范作用;

  4.创业业绩突出,社会公认度高,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要求,有一定的投资经营规模和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经营环境优良,服务高效优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能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5.积极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一)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所需实训设备购置和设施设备维修支出以及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补贴。

  1.设备购置和设备维修补贴标准:根据创业孵化基地每年实际设备购置和设备维修的支出情况,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给予1000-5000元/年补贴。

  2. 运营管理补贴。孵化基地与入驻企业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场租、水、电等运营管理支出和为入驻企业减免额度等情况,可按年申报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补贴,每户补贴额度为5000-10000元/年。

  3.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榆政财社发〔2012〕41号)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创业孵化基地所需补贴资金。

  (二)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补贴的程序:

  1.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在每年年底向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①《××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

  ②《××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

  ③入驻创业实体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复印件;

  ④入驻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⑤创业孵化基地年终总结和发展规划。

  第十九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孤儿、残疾人、城乡低保家庭、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人员、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的失业人员。

  (二)标准

  符合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条件,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程序

  1.符合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其所入驻的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统一向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2.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①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

  ②填写《榆林市或YY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表》;

  ③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已年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家庭生活状况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城乡低保家庭”提供相应所审核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孤儿”、“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人员”开具居住所在地社区证明,“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人员”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开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证明。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应享受的小额担保贷款和相应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创业带头人、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基地奖励。

  经评比,授予“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带头人”称号的,分别为其加挂“榆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和颁发“优秀创业项目带头人”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须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尽快研究制定本县(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认定条件和补贴标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本办法出台前各县(区)已经建设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要按照新标准重新认定,规范命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榆林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

  3.《××年度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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