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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6494发布日期:2016/12/9 15:56:45

关于调整榆林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榆林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榆政人社发〔2016〕426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6号)文件要求,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划分》(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经营范围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二、关于确定行业差别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及其档次确定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支缴比例),在用人单位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或向下浮动。

(一)浮动周期确定为2年。缴费不满2年的用人单位,不实行费率浮动.

(二)用人单位在调整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不得下浮:

1、发生一次性因公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一次性重伤8人以上事故的;

2、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3、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费率浮动标准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2年内,工伤保险支缴比例的升降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支缴比例大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支缴比例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2、用人单位属二至八类行业的,浮动标准为:

(1)支缴率小于40%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2)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3)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等于9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4)支缴率大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5)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比例的计算范围: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区分

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或者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费率浮动责任;但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费率浮动责任;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费率浮动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做好各类参保单位基金收支情况的预测和分析工作,并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高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2011】891号)文件要求,在浮动周期内,根据上述具体浮动办法,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上报市人社局备案。

2、对于2016年前符合本通知中所规定上浮标准的参保单位,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在其所属新的八档行业类别基准费率基础上按照浮动标准上浮。

3、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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