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榆林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神府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将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生育津贴待遇
1、参保城镇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流产的,企业及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及陕西省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当年度职工个人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
2、新参保职工按缴纳生育保险费属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津贴结算由参保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二、党政机关及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征缴。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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