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榆林市人民政府 |  政务新媒体矩阵  | 本站支持IPV6/HTTPS访问
定边县人民政府部门专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 / 浏览文章
ID:6514发布日期:2016/12/9 16:52:49

《定边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定边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要求,规范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0号)、《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和《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在施工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专项资金,未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保证金是在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证资金。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主管部门,发改、住建、规划、水利、交通、国土资源、工业商贸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依照施工项目审批权限,在施工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施工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向施工单位发出《定边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向银行专户缴纳工资保证金,在接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出的《定边县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石油、天然气等施工单位,国土资源局和工业商贸局不得办理井位审批及其它开工手续,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不得安排施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填写《定边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条件:
  (一)施工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首次承建施工项目时,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承建施工项目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允许其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的方式,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施工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承包施工项目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施工项目工程合同造价按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
  1、1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5%预存;
  2、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4%预存;3、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3%预存;4、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按工程造价的2%预存;5、1亿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1%预存。
  (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预存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3倍的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及补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按施工项目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持《定边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并填写《定边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登记表》。
  (二)施工单位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定边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登记表》到银行缴纳保证金。
  (三)施工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定边县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施工单位持《定边县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施工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施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缴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不低于初始水平。应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未补缴的施工单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在15个工作日内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追缴。
  (六)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开工的施工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标准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比例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保障金存储银行应当为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建立缴纳和支付记录,据实填写《定边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支付情况登记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到位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证属实,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给农民工预先支付工资:
  (一)施工单位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施工单位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发生拖欠行为且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五)因施工单位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工人工资义务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
  (六)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处理,并通知施工单位;经调查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施工单位举证。施工单位在接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后,应及时提供工资支付表等证据材料,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资支付表等证据材料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劳动者提供的凭证对工资金额直接认定。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取。经确认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确认的拖欠数额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额最高不得超过预存数额,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后施工单位仍有拖欠部分,农民工有权继续追讨。
  (四)拖欠工资支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确认的工资表为准,负责将拖欠工资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支付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施工单位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并填写《定边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施工单位和银行出具《定边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意见书》,由银行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不予返还:
  (一)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的。
  (二)正在办理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三)施工单位提供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材料有虚假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加强源头治理: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禁止发放给“包工头”;2、施工单位在应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的范围内可直接发放本施工项目所有农民工工资,发放工资时,劳务分包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本单位招用的在本施工项目中农民工的工资表,工资表应经班组长及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3、当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就工程款或劳务费发生争议时,劳务分包单位应无条件承担本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义务,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二)加强项目管理。各级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凡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解决的,除特殊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一律不得批准其他新建项目;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准其进入定边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相应处罚。
  ??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施工项目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工资支付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未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未足额交纳(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各施工项目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否决。对逾期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其名单,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招投标。严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人员较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依法划拨支付的,除按规定进行查处外,有关主管部门要将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黑名单),并与企业信用评估、资质资格年审、招投标直接挂钩。同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纳入市场、质量、安全行为重点监管范围。恶意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巨大、人员众多、社会反响强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依法划拨支付的,有关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或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制,予以降级、清退,同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旦发现非法占有或挪用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缴或少缴、未发或少发的,施工项目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开工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凭证、挪用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流失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工资难以追偿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施工单位,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人社、住建、公安等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互设阻力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施工单位以外的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5日。


主办:定边县人民政府 承办: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东正街41号 邮编:718699 值班电话:0912-4215500 各单位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6108250006 站务电话: 站务邮箱:dbegov@163.com 站点地图
ICP备案:陕ICP备06003470号-1  公安机关备案:陕公网安备 61082502000102号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