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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人民政府部门专栏审计局政务公开 / 浏览文章
ID:11385发布日期:2018/5/22 15:50:36

坚持依法审计 共建法制陕西 实现伟大中国梦

    审计监督法律地位《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

  国家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的内部审计监督活动。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社会审计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独立承办审计业务,有偿提供鉴证、评价等专业服务的活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执法依据主要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审计机关主要职责:开展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社会保障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权限: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权、检查取证权、查询银行存款权、封存资料权、处理权、处罚权、移送处理权、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权和通报审计结果权等。

  审计程序: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

  审计处理措施:责令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退还违法所得和按会计制度进行处理等。  

  审计处罚措施: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

  审计纪律: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遵守的廉政纪律是,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宴请及旅游、娱乐等活动,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准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被审计单位的义务:如实提供与审计相关的各种资料,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可靠性做出书面承诺;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回复;执行审计结论,落实审计建议。

  被审计单位维权途经:对审计机关做出的财务收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机关做出的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审计机关监督对象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权的独立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审计法规定,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对社会审计机构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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