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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6913发布日期:2017/1/3 14:40:03

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有关意见的通知


 

榆政审发〔2016〕154号

 

 

 

榆林市审计局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榆林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国家建设 项目审计条例》有关意见的通知

 

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区管委会、榆林市空港生态区管委会、榆林市东沙新区管委会、榆林市中心城区河道建设办公室,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企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有关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现就榆林市本级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重要性认识

《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111日起施行。为强化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而颁布专项地方性法规,这既是细化《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步骤,也是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更是促进规范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推进治理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条例》的贯彻实施,对我市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将起到更有力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自觉规范国家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行为,自觉接受、配合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加大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形成对国家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的合力,促进我市国家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效益迈上新台阶。

二、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实现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署,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优化审计资源组合,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重点项目、以及其它投资主体投资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部分项目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对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征求审计机关意见后自行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同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监管。

三、建立和完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机制

(一)完善国家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审计机关与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互通信息情况,每年10月底前完成信息资料共享。

发改部门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送达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将本年度国家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及追加预算文件送达审计机关。

项目主管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结)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项目竣工决(结)算资料。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采用书面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将审计结果抄送相关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对超出审计处理处罚权限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查处。

(二)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应依法配合和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延伸审计时,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工程等资料(包括相应的电子资料)。涉及代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审计证据,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代为征求意见。审计机关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及人员送达的审计证据,超出十个工作日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且不影响事实存在的,所做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三)形成监督合力,共同推进国家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

审计机关依法强化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日常监督检查的功能与作用,与审计机关形成监督合力,共同推进国家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发改部门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算执行、招标投标、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概算刚性约束。财政部门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和合规、合法性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等行为主体的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管理职能。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充分利用审计资源,提升审计机关审计能力

(一)强化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完工信息和竣工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对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以及群众关注的重要社会事业项目,结合上级审计机关的安排,分类筛选项目,确定次年国家审计计划。拟审计计划报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分批告知相关建设单位,依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有效利用社会审计资源。

审计机关通过政府采购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同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计划内国家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结算情况进行审计;对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管,有效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

(三)严格备案管理,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审计行为的有效监督。

对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同意后,可以自行按程序选择具备审计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要求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事项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由建设单位签注意见并向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在加强日常备案管理的同时,可根据需要对其备案审计结果进行复核检查。

(四)加大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力度,提升审计监督效能。

对大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等情况,安排分阶段、分年度的跟踪审计,并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利用其审计结果,及时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管理等相关单位及时整改,提升审计监督效能。

五、强化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整改落实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须高度重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抓好审计整改落实。整改结果应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向其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整改。

(二)审计机关建立整改跟踪检查机制。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市人大,市人大依据职责对相关主体进行督查;利用与纪检监察协作机制,进行审计整改检查,强化整改问责,共同推进审计整改落实到位。

    

 

榆林市审计局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榆林市财政局  

 

20161220 

 

 

 

 

    送:省审计厅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纪检委

榆林市审计局                  201612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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