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条例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信息
  的;
  (三)对收到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条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政府信息不及时、内容不准确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八)违反条例、规定收取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九)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