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边县城镇燃气工程核准和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定政办发〔2015〕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定边县城镇燃气工程核准和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定边县城镇燃气工程核准和经营许可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燃气管理,推动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陕西省住建厅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关于下放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4〕10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燃气管理工作,具体由定边县燃气管理所负责燃气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燃气工程和燃气经营,由县燃气管理部门核准。
  第四条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组织编制本县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负责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第六条  从事管道燃气输配,燃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LNG)生产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站(点),LNG和CNG汽车加气站等经营企业均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安装和维修的企业均应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第二章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工程核准第七条  全县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由县燃气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评议,技术评议通过,由县燃气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申请燃气工程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管理部门评审意见;
  (二)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消防建审意见书;
  (四)供气合同或气源配给文件;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燃气技术规范的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三)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备专业技能的抢险抢修人员和抢险抢修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瓶装燃气站点规划布局;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与居民住宅及周围其他建筑物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四)有健全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城镇燃气经营、管道燃气输配、燃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LNG)生产经营单位、瓶装燃气供应站(点)、LNG和CNG汽车加气站等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的申请;
  (二)供气合同和气源配给文件;
  (三)燃气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认证文件;(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六)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岗位证书;(七)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燃气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八)抢修人员上岗证书和抢修设备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第十七条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申请;
  (二)营业场所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三)专业安装维修工具和设备清单;
  (四)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6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五)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销售瓶装燃气许可的站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销售瓶装燃气许可的申请;
  (二)站点规划总平面图;
  (三)从业人员上岗证书;
  (四) 站点详细平面图;
  (五)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燃气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填写《定边县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定边县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县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后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涂改以及非法转让。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
  (二)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提供用户须知的资料,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和咨询;(三)在营业场所公开用气的办理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两年免费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协助用户予以消除;(五)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六)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四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提供燃气;(二)钢瓶充装燃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三)用汽车罐车(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四)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六)给残液量超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给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四)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燃气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加强燃气工程的监管和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