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国家卫生县城和省级环保模范县城创建工作,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执行效能,有效解决我县建成区范围内市场经营不规范、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脏、乱、差”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县城建成区、贺圈集镇及定边街道办与盐场堡镇结合部
  二、整治时间
  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9月30日
  三、整治内容
  (一)禁止下列占道行为
  1.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或其他公共区域擅自设置摊区、摊点、亭棚或兜售物品;2. 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3. 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4. 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5. 乱搭乱建遮阳(雨)棚架、棚布或伞具。
  (二)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行为
  1. 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行道树上违法设置各类户外广告;2. 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电杆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3.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和乱张贴、张挂户外宣传品;禁止在城市主干道上悬挂过街横幅。
  (三)禁止下列扰乱交通秩序行为
  1. 乱停乱放车辆;2. 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3. 乱挖乱占城市道路;4. 车身不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洗车、修车和设置洗车、修车点。
  (四)禁止下列破坏环境卫生行为
  1. 乱倒乱扔生活垃圾;2. 乱排乱放污水污物;3. 乱堆乱摆影响交通和市容的物品;4. 在临街房屋的阳台、屋顶和墙体堆放、悬挂有碍城市市容环境的物品;5. 擅自损坏或拆除市政、环卫设施。
  (五)禁止下列扬尘污染行为
  1. 施工现场不规范设置围墙、挡板、车辆冲洗设施,车辆未经冲洗或未采取密闭措施的不得驶出建筑工地;2. 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散落运载物。
  (六)禁止下列违法建设、搭建行为
  1. 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地、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事业用地进行建设;2. 未经规划报批擅自修建建(构)筑物;3.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违章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4. 严重影响市容景观的建设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定边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