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16年6月15日起在我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
  根据《定边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及职责整合的通知》精神,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组建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下设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发证、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权属证书的效力2016年6月15日起,相关部门不再颁发旧版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之前依法颁发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人自愿申请或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范围
  目前,在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等登记业务在未移交前,仍由原登记机构办理。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地点
  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暂设一个登记大厅,位于定边镇西环路定边县国土资源局(定边县不动产登记局)院内。为方便群众办事,权利人也可向所在区域国土所提交材料,由国土所转交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咨询电话:0912-4589801,0912-4589800特此公告

  定边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