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第一批购置型保障房销售公告

  我县新乐小区现有购置型保障房房源1140套,具备分配条件,为及时将房屋分配到户,根据《定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定边县第一批购置型保障房销售方案的通知》(定政发〔2017〕53号)规定,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对申请购置型保障房的家庭进行资格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预售的购置型保障房位于东环路西侧、北环路南侧的新乐小区,共6栋住宅楼,其中层高20层有1栋,层高25层有3栋,层高33层有2栋,共计1140套住房,房屋面积120平方米左右。均价2400元/㎡,按照代数和为零的原则,调整楼层和朝向差价。
  二、报名时间: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8月15日,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审核地点:
  1、初审登记地点: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报名,未设社区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名;移民搬迁户到户口所属行政村报名;外来务工人员到现居住地社区报名;
  2、复审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确认地点:西环路住建局一楼大厅。
  四、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取得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籍满1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30885元;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
  4.申请购置型保障房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推举其中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6.申请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私有车辆的,总价值不得超过15万元(车辆价格以物价部门评估为准)。
  (二)新就业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毕业不满5年(从毕业时间的次月起计算);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30885元;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持有分配、录取文件),并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
  5.申请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私有车辆的,总价值不得超过15万元(车辆价格以物价部门评估为准)。
  (三)移民搬迁户申请购置型保障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为本县户口,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家庭必须符合移民搬迁政策,由县扶贫办按照移民搬迁安置程序进行审核。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购置型保障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30885元;
  3.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和工作,并与同一用工单位连续签订满1年的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是自主创业的须实际在本县城区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连续经营满1年;
  4.由同一用工单位连续缴纳满1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申请人是自主创业的需具有正在有效且连续满1年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和连续满1年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我县城区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
  6.申请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私有车辆的,总价值不得超过15万元(车辆价格以物价部门评估为准)。
  五、资格审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书,购置型保障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和同户庭成员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和近期一寸红底免冠照片一张;
  (三)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和工作关系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出具);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其子女抚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
  (五)新就业人员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持有分配、录取文件),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基本社会保障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缴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移民搬迁户需按照县扶贫办要求提供材料;
  (七)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以及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满1年年检的《税务登记证》以及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非本县户籍的需提供本县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居住证);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六、监督举报
  县监察局监督举报电话:0912-4215411
  定边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912-4592100
  0912-4214711
  0912-4217345

定边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