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榆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2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
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5)因特殊情况需划分为Ⅰ级的。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布鲁氏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3.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布鲁氏菌病等二类动物疫情呈暴发流行。
(4)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5)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3.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在5个以下。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布鲁氏菌病等二类动物疫情。
(3)市畜牧兽医局或县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畜牧兽医局可结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备案,并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畜牧兽医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相关部门要采取强制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兽医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当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政府办、县畜牧兽医局、县监察委、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县工商局、县卫计局、县交通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食药局、县公安局 、县人社局、县物价局 、县林业局 、县质监局 、火车站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负责动物疫情电文快速处理,协调有关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和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监测
和流行病学调查。
县监察委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畜牧兽医局发布或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县应急办负责参与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的协调调度和善后处置工作,对“测、报、预、扑”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发改局负责应急物资调运、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和安排。
县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负责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省内公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扩散。
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合县畜牧兽医局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的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接收、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物资,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食药局负责疫区内人员和参与疫情扑灭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做好动物产品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卫生保护和工伤待遇等政策。
县物价局负责维护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徒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质监局负责应急物资产品的质量监督,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修订。
定边县火车站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可设立临时应急检查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乡镇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的防治工作。
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建成立相应的专门技术工作小组和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储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防疫物资;指导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 专业技术组
专业技术组由县畜牧局牵头,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具体职责:
(1)对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或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紧急免疫,并参与扑杀扑灭工作。
2.4.2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域实施封锁、隔离,对疫区内染疫动物实施扑杀、无害化处理,对划定疫区落实消毒等防控措施,并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畜牧兽医局要切实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
测质量,同时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县畜牧兽医局要根据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b.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c. 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d. 县畜牧兽医局
e. 县人民政府
f.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告县畜牧兽医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县畜牧兽医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应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同时要服从县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可请求市、省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1)县人民政府
a.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或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d. 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 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 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畜牧兽医局
a. 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
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a. 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 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a. 县内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b. 对饲料及生产加工、兽医兽药、动物养殖、动物及畜产品的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畜牧兽医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兽局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畜牧兽医局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畜牧兽医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请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全县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乡镇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配合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畜牧兽医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县畜牧兽医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根据需要请求市畜牧兽医局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畜牧兽医局应当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该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
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畜牧兽医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畜牧兽医局。
5.2 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计、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
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畜牧兽医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县卫计局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县畜牧兽医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县财政要予以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积极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县畜牧兽医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县畜牧兽医局应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方案,并报县畜牧兽医局备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