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手足口病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手足口病疫情的暴发与流行,提高手足口病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1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陕西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特别是5岁以下幼儿健康严重损害且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的手足口病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县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食药监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部门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兼任。领导小组下设技术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流行病学调查组、病原采集及环境消杀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2 职责分工
  县卫生局:负责指挥协调我县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手足口病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专家组对重症手足口病病例进行会诊;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社会动员及宣教活动;组织开展对手足口病疫情的应急处置。
  县教育局:加强托幼机构、中小学校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执行晨检制度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及时向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情况;全面整治学校环境卫生,加强学校饮水、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及学生个人卫生管理,特别是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指导幼儿正确使用清洁消毒物品。
  县委宣传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报道为主做好宣传和报道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疫病防治需要,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我县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及监测工作,负责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手足口病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开展病例搜索、疫点消毒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暴发疫情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关班或关园建议,并出具书面预防控制措施建议书。
  县卫生监督所:负责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负责托幼机构和学校传染病、生活饮用水卫生等执法监督工作;开展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及学校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对本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指导和检查,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手足口病病例的诊断、报告、标本采集、转运、院内感染控制;设立发热门诊或手足口病专科门诊,进行预检分诊,发现手足口病病例,转至独立的手足口病隔离治疗病房;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重症病例出院后的随访工作,以及疫点消毒、宣传教育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根据手足口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科学设置手足口病监测点医院,各监测点医院根据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在高发季节,加大对手足口病的监测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3.2 预警
  县卫生局要根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提供的手足口病监测有关信息,及时分析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发展趋势、特点及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等,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3.3.1 个案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病例定义的手足口病病例进行报告。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之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3.3.2 重症病例的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要对符合临床诊断标准的重症病例进行网络直报。县级医疗机构必须经本机构手足口病临床专家会诊认定后报告。
  3.3.3 死亡病例的报告
  在市级及以上手足口病防控专家组的指导下,由接诊的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具有病毒核酸检测(POR)的实验室确诊的按照实验室确诊病理报告,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采样的死亡病例,经专家组认定后按临床诊断病例报告。
  3.3.4 聚集性疫情的报告
  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的。各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时,须在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3.5 暴发疫情的报告
  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的。各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时,须在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3.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以上)报告
  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发生流行或暴发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结合疫情的实际情况,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为依据,对疫情的级别进行判定,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3.4 疫情监测与分析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对辖区内的手足口病疫情开展日常监测工作,随时掌握疫情动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手足口病疫情高发时期,县卫生局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疫情研判工作,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4  疫情处置
  发生聚集性疫情或出现暴发疫情时,应按照《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有关规定,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发生多起聚集性疫情或暴发疫情时,县卫生局要根据疫情形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4.1 各级医疗机构要全面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科学救治、安全转诊、宣传教育和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出现死亡病例后,及时开展死亡病例讨论,分析死亡原因,并向县卫生局上报死亡病例有关情况,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重症、死亡病例开展流调,负责标本采集。
  4.2 聚集性疫情的处置
  出现聚集性疫情时,相关单位要及时报告、救治和管理。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聚集性疫情,必要时可以采取停课措施。
  4.3 暴发疫情的处置
  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告,并立即对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例搜索,时间为自首发病例发病前一周至调查之日,同时填写《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4.4 病例的救治和管理
  县卫生局要根据疫情、救治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手足口病定点医院,积极做好手足口病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5  健康教育
  5.1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疫点、疫区所在地要及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断传播途径,对垃圾、粪便、污水及时清运和消毒处理,整治城乡卫生环境;对于患者的用品、衣物、呕吐物、排泄物、盛排泄物的容器以及污染的场所等用含氯消毒剂、生石灰进行消毒;使用杀虫剂等方法杀蚊、蝇;严格保护生活饮用水,尤其对于集中供水的村庄,要整治水源地周围环境,采取保护措施,严防水源污染。
  5.2 切实强化防控措施。在手足口病流行时,托幼机构要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并对缺课者进行登记,教室和校舍等场所要落实通风、消毒制度,对玩具、用具等物品每日进行清洗消毒。各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患有发热或疱疹的患儿,应立即通知家长对其进行家庭隔离治疗或到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直至病愈方可返校。
  5.3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以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宣传单等各种宣传形式,开展肠道传染病防病知识宣传,告诫家长不要带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不要与患病儿童接触;纠正儿童不良卫生习惯,餐前便后要经常洗手;托幼机构要对儿童的玩具、餐具、衣物、用品经常消毒;家长要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全社会卫生防病意识和水平。
  6  应急处置保障
  县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应对手足口病暴发流行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防护用品,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检验设备等)。
  发生手足口病暴发流行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所需。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