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公文报送程序规范使用公文种类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定各单位:
  近期,发现个别乡镇政府和部门单位在公文报送过程中反复出现“请示”“报告”“意见”这三种公文种类混用、体例格式错误、报送程序不规范、报送时效性差等问题。为严格公文报送程序、规范使用公文种类,切实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坚持“一个口进出”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定各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机要室接收登记并按程序处理。报送公文应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报文、多头报文;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和抄送公文。
  二、规范行文规则,正确选择文种
  (一)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单位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以下简称《格式》)的规定,规范行文格式,准确选用文种。尤其要严格区分“请示”“报告”“意见”三类文种,不得混用、并用。“请示”适用于向县政府请求指示、批准,应当一文一事,必须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告”适用于向县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县政府的询问,“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
  (二)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并注明签发人姓名,报送份数不少于3份。
  (三)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主送机关应为“县政府”,不得为“县政府办公室”。发文机关署名应当加盖印章,印章应当与署名相符。
  对不符合《条例》《格式》规定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机要室填写退文通知单,退回报文单位。
  三、遵循时限要求,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今后,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单位向县政府报送公文,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报送。定边城区内各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其成文日期距县政府办公室收到日期不得超过3日;城区以外单位不得超过5天。否则,县政府办公室机要室不予接收登记。
  四、加强人员培训,强化问责通报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公文写作人员和公文审核把关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公文写作和处理水平。县政府办公室将对公文报送不规范、不及时、退文数量较多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