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学历文凭审查办法(试行)

定边县学历文凭审查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历文凭的管理,禁止伪造假文凭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教育局是全县学历文凭审查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   实施学历文凭审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历文凭审查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学历文凭审查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工作。
(二)负责接收、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各类学历审查的相关资料。
(三)学历文凭审查程序应与便民措施相结合。
(四)建立电子档案,提高审查管理水平。

第五条   学历文凭审查应提供的材料
(一)学历文凭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二)学籍档案。
(三)学习期间相关的收费票据等印件。
(四)单位领导签字或加盖领导印章的单位证明。
(五)学校通信地址、毕业照、班主任和同学通讯录等印件。
(六)文凭丢失的,须提供原毕业学校的相关学历证明。

第六条   审查程序
(一)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填写所提供材料登记表。
(三)建立电子档案。
(四)审查完毕,按相关规定通知当事人或相关部门(单位)。

第七条   在国家规定的网址上无法查到该学历文凭的,由教育局负责向该学历文凭的颁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查实,由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出具加盖法人印章的认定证明方可确认。

第八条   当事人对学历文凭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复查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   未经审查的学历文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认可,更不得作为调资、晋级、晋职、参军、招聘、招工的依据。

第十条   学历文凭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审查机关在审查学历文凭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供虚假证件及有关材料的,应没收其虚假证件及材料,并取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凭该虚假证件进行的调资、晋级、晋职、参军、招聘、招工等资格。

第十二条   人劳、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历文凭审查工作。当事人所在单位不得为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件签字盖章或证明;审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否则,将依照定政发〔2004〕124号文件规定追究该部门、单位及审查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历文凭的审查接受社会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
县政府:4215500
监察局:4215411
教育局:4215452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