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边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定政发〔2016〕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定单位,各有关企业:

《定边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边县人民政府

                                         2016722

定边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水环境质量好坏,事关百姓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我县能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前,我县面临水资源缺乏、时空分布不均、局部水污染严重、水循环利用不足等严峻形势,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和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榆林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循环、优化空间、底线保障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标准导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我县水更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工作目标: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受到严格控制。到203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八里河、新安边川河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主要指标:

——控制指标:2020年,八里河、新安边川河等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0%以上。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全县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以内。

2030年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

——流域指标:2020年,八里河、新安边川河等干流和支流的断面水质均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达到或优于类)。

2030年,八里河、新安边川河干流所有断面均达到类水质,支流均达到或优于类水质。

一、系统治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县政府组织编制《八里河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6-2020年)》。在总体方案基础上,制定流域年度实施方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贸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各乡镇政府参与)

(二)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重污染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县工贸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中小企业促进局等参与)

石油开采行业专项重点整治。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县环保局牵头,县工贸局等参与)

工业新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业新区各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20年底前建成工业新区污水处理厂,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则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县工业新区管委会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工贸局、县科技局、县中小企业促进局等参与)

(三)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到2020年,各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住建局牵头,县各乡镇政府、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县城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贸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人工湿地(城北防洪排涝工程)。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下游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主要接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中水,形成生态湿地涵养区,建设人工与自然相结合的永久性高低池围坝生态湿地,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县水务局、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17年上半年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县畜牧局牵头,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贸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地下水超采、农业用水比重较大乡镇,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县农业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等参与)

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各乡镇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县农业局牵头,县工贸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乡镇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力争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3个。(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二、源头防控,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五)严格环境准入政策。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严格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以行政区域为单元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全县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六)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能如期完成淘汰任务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县发改局牵头,县工贸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七)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八里河、新安边川河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勘探开发、化工等污染型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防范环境风险。(县发改局、县工贸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工业新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电力、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入工业新区。(县工贸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工业新区管委会参与)

依法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边界线和生态红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生态红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加大流域生态建设力度,严格划定禁采、禁伐、禁牧区;河道两岸大面积实施造林绿化,在污染源相对集中地区的河道、滩涂地建设生态湿地和防护林,增强水源涵养和土壤保持能力。(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局等参与)

(八)持续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2019年底前工业新区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县发改局、县工贸局牵头,县水务局、县工业新区管委会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污水处理和再利用设施,规范运行,保证达标排放。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全县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使用设施,积极推进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贸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三、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

(九)控制用水总量。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县年用水总量下降2%。(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贸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开展全县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全县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县水务局、县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贸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十)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乡镇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自2016年起到2020年,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年下降2%以上。(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贸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我县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我县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县工贸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贸局、县水务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县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6以上。(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十一)科学保护水资源。进一步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四、科技引领,降低水污染治理成本

(十二)推广适用技术示范。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资源利用和安全处置等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贸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工贸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在内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新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工贸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五、优化空间,保障水环境生态安全

(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县、乡镇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区域环境状况,对工业新区、油气开发区和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报废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开展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试点。(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商贸办等参与)

(十五)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八里河、新安边川河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及中长期保护规划。(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十六)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流水生态保护,科学管控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加强滨河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县林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六、健全法制,严格水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体系。贯彻《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榆林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研究制订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生态补偿等条例、法规,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发改局、县工贸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建立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贸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每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未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7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参与)

完善县级巡查、乡镇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环境监察巡查员制度。(县环保局牵头,县工贸局、县公安局、县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及时有效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强化县际协作。加强与流域周边吴起县、靖边县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县环保局负责)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县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新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县环保局负责)

七、过程管控,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

(二十)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贸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一)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河工业企业、产业聚集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切实落实防控措施。(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牵头,县工贸局、县卫生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并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等参与)

(二十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查污染源,封堵非法排污口。按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与国家、省对接,完成县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县环保局负责)

八、市场推动,建立水环境治理内生调节机制

(二十三)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按期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6年起,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至2020年底全面实施。(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制订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再生水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县物价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贸局、县商贸办、县物价局等参与)

(二十四)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大对属于县区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向重点地区、重点流域倾斜。县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二十五)建立奖惩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产业聚集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县发改局牵头,县工贸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再生水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或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到2017年底建立县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定边分行牵头,县工贸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实施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健全流域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机制。2017年起,在八里河流域实施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水环境污染补偿资金全部用于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能力建设。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牵头,县水务局等参与)

九、改革创新,突出分区域精准治理

(二十六)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根据我县生态脆弱和能源企业集中的特点,核定控制单元内水资源量和水环境容量,确保水资源不超载、污染排放总量不突破,构筑风沙区生态安全屏障。加强能源化工企业水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开展油气开发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管线、废弃物处置场、贮存设施等重点污染源和潜在环境风险排查,严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实施油气开采、净化、输送全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理,做到泥浆不落地和安全处置,规范井场、接转站、联合站等站场雨水池、污油池建设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新建输油管线的环境准入和选线。(县环保局、县工贸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十、落实责任,推动全民通力参与

(二十七)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县政府建立水污染治理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行动方案进展情况,指导、协调、检查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要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各控制单元责任主体。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乡镇政府、工业新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八)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县政府。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贸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新区内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业新区管委会参与)

(三十)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县政府每年对各县级相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考核办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等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该乡镇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监察局、县环保局负责)

(三十一)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县政府每年公布全县水环境质量状况,各乡镇每年公布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等参与)

国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保局负责)

(三十二)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益活动和媒体专栏作用,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公众、社会组织等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环境微信公众号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县环保局负责)

(三十三)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县文广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水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在贯彻落实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附件:定边县水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编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