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定政办发〔2017〕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陕民发〔2016〕72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5〕16号)、《定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边县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定政发〔2013〕35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统筹发展养老事业和产业,加快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美丽定边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会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指标体系:
  1、居家养老
  ——城乡居家养老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覆盖
  率达到100%;
  ——农村居家“互助养老服务”站点覆盖所有中心村;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实现全覆盖。
  2、社区养老
  ——社区养老服务用地不少于人均0.1平方米,其中由社会力量独立运作的达到90%;
  ——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向老年人开放率达到100%;
  ——农村互助幸福院覆盖所有中心村。
  3、机构养老
  ——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达到4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达到40%,民营床位达到70%以上;
  ——将农村敬老院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2017年达到40%,2020年达到90%;
  ——公办养老机构民营化率达到50%。
  4、医养融合
  ——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2017年达到50%,2020年达到90%;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2017年达到40%,2020年达到80%。
  5、队伍建设
  ——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
  ——养老护理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30%,中高级职称养老护理员占10%以上;
  ——广泛开展养老志愿服务,为老服务志愿者达到800人。
  6、养老产业
  ——全县养老服务业提供3000个以上就业岗位;
  ——养老服务业吸纳投资达到2亿以上元。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1、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十三五”定边县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县委、县政府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内容。
  2、完善政府供养制度。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农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3、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逐步推进老旧小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充分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闲置资源,采取购买、置换、新建和租赁等方式,加快推进城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娱活动等设备。统筹社区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培育连锁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创新居家智慧养老服务提供方式,建成全县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逐步建立起以需求为导向、社区为纽带、企业和机构为主体、品牌化运作为载体的30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积极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组织、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农村互助幸福院和老年协会建设,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依托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实施农村留守、困难、孤寡老年人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关爱行动。
  4、加快养老机构建设。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至少要建成一所政府主办、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建成一所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临终关怀、老年大学、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示范作用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规模要达到200张床位以上。
  5、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孤老优抚对象、“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人,失独、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等特殊群体提供养老服务,费用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6、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立全县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快推进覆盖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的养老服务呼叫网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深入开展。加强人口老龄化数据综合分析,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
  技术支撑。
  7、不断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继续实行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探索建立生活困难、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推动城镇、社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要免费向老年人开放。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渠道,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的条件。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商业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待措
  施。
  8、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倡“公建民营”和“民建公助”运营模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大力培育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促进养老服务方便可及、舒适满意。通过政府补助、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1、深入开展多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按市场需求,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培育一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允许外来和民间资本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投资养老服务业,或以独资、合资、合作、PPP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规范化、规模化经营管理。政府在开放招商工作中,把养老服务业项目列为支持本地区服务业领域招商引资重点项目。
  2、发展养老产业。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骨干企业,引导支持包括境外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发展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产品用品、老年残疾人辅具用具、老年文体娱乐、老年地产、老年金融和保险服务等重点养老产业。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将所属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服务机构。推动金融保险行业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满足养老机构信贷需求;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等为老服务产品。鼓励支持老年人用品企业开展老年用品应用研究,促进老年用品升级,丰富产品品种。全面推动养老服务集团化、品牌化发展,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3、培育发展养老社会组织。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企业
  商会和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其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鼓励引导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鼓励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4、大力开展各类为老志愿活动。积极扶持发展为老志愿服
  务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加为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三)着力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
  1、拓展农村敬老服务功能。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增加护理功能,拓展服务项目。支持乡镇农村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建设包括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餐桌、老年活动室等在内的农村幸福院。2020年,农村幸福院要覆盖全县所有中心村。
  3、加快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提升农村养老服务综合能
  力。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教育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大力推广“清泉养老模式”,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鼓励城镇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引导城镇公办养老机构和200张以上床位的社会养老机构,与农村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
  助其提升服务能力。
  (四)重点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1、大力发展养老机构医疗保健服务能力。鼓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采取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合作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管理部门应依法将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加快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优化养老床位结构,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县内至少建设1所护理型养老机构。进一步改进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最大程度方便老年人,逐步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
  问题。
  2、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强化医疗卫生服务对养老服务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县人民医院视条件开设老年病科和老年病床,对本县内的养老机构实行医疗托管,为入住老人提供预约就诊、急诊救治、中医保健等服务。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卫生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鼓励兴建老年康复医院,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积极探索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其他医疗服务。
  三、完善落实扶持发展政策
  (一)降低门槛,简化手续。
  养老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和市、县民政局相关规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实行备案制,民政部门不再设置前置审批。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许可制。开展其他养老服务或产品研发、生产的机构,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属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到民政部门直接注册登记。
  (二)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
  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要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需求,并向社会公布。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明确用地性质,按照国家对营利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以任何方式变相出售,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要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责令其交回土地。养老服务设施因城镇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三)完善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建立完善政府公共财政养老服务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养老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兑现到位。政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县财政要出台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县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确保50%以上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1、面向老人的补贴。向老人的补贴包括高龄补贴、服务补贴。其中高龄补贴主要面向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贴标准按照《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2)11号文件执行。服务补贴主要面向城镇三无及农村五保老人、低保及低保边缘老人、经济困难(支出性贫困)的失能半失能老人、70周岁以上计生特扶老人、百岁老人(以下简称“五类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等服务。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由政府全额托底。
  2、面向养老服务组织的补贴。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入住率达到80%以上,经民政部门考核达标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从2017年开始,经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考核认定后按照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医养结合的老年人护理机构可提高到每个护理床位2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建设补贴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县级福彩公益金解决。资金分三年平均拨付,第一年按建设床位拨付,第二、三年按床位实际入住数拨付。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及医养结合机构,5年内改变床位用途或养老机构性质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建设补贴。
  对于社会资本举办的医养结合的老年人护理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可提高到每个护理床位2万元,按护理床位实际入住数拨付,资金来源及配套比例同上。
  社会资本兴办的全托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享受非营
  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农村幸福院建设补贴标准按照陕西省民政厅相关规定执行,由县级财政解决。
  每年对管理规范、老年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社
  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3、面向养老从业人员的补贴。对服务满6个月且取得养老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
  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2、落实养老机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落实用电、用水等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暖按居民生活类最低阶梯价格执行。
  4、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5、其它税费优惠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完善落实相关保险制度。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确定保险责任,明确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比例。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应当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财政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可用于资助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责任保险。引导保险机构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鼓励老年人积极投保。
  (六)落实养老服务融资政策。
  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试点。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放宽贷款条件,对养
  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实行优惠利率。
  鼓励和引导慈善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
  (七)落实人才支持政策。
  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引导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行业。依托职业教育院校、培训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加大在职轮训力度,实行免费培训。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全县基本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就业补贴。在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城区助老服务中心按实际需要安排公益性人员,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为老服务单位,每处安排1—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医养结合的专业老年人护理机构也可根据入住情况配备一定数额的公益性岗位。获得初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本县养老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3年,且满足我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公办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审等政策,落实并逐步提高薪酬和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八)落实产养结合扶持政策。
  对于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产业,结合我县实际,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在立项、资源配置、土地供应与流转、融资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县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组织,老龄委统筹协调,民政、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市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商贸、农业、金融、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科技、统计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建立完善与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保障养老服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履行业务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养老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擅自改变养老机构性质用途,存在虚报冒领及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等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对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违规运营的养老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加强经费保障。
  县政府每年根据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安排一定的老龄事业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老龄化问题的调查研究、老年维权、学术交流和老龄工作宣传,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全县老年人教育、文体活动等;各乡
  镇也要列支相应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营造良好氛围。
  积极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主动投身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完善监管机制,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大力弘扬、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树立养老服务先进典型,促进全县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五)抓好任务落实。
  各乡镇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明确任务,通力合作,抓紧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文件和措施。县老龄办、民政局、发改局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向县政府
  报告有关情况。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doc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